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用房火灾事故多发,其中2012年10月10日,西安“引汉济渭”工程现场民工宿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伤,损失严重,影响极大。2013年以来,我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发生了几起活动房火灾事故,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以上事故的发生,给我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临时用房消防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住建部已于2011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为临时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执行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标,杜绝施工现场临时用房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请各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现场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临时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食堂及厨房操作间宜采用单层结构,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厨房墙体等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四、利用既有建筑物作为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采用砖砌体砌筑的临时用房,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建筑物的安全牢固。
五、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搭设的燃烧性能等级非A级的临时用房,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消除隐患,确保临时用房的使用安全,并将自查自纠记录与活动房消防自查安全承诺书存放于现场台账备查。
六、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够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搭设的燃烧性能等级非A级临时用房,一律不得作为施工现场仓库、办公、食堂和职工宿舍所用。
七、新开工的建设工程,现场临时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
八、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加强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临时用房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隐患消除。区住建局将联合区公安分局成立督查组,对临平副城、余杭组团和瓶窑、良渚组团的施工工地开展消防专项联合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责任企业对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一律从严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区住建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余建〔2012〕3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wps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公安分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