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确保基础桩工程质量,规范基础桩检测市场和质量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周边嘉兴地区和萧山区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特此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4日
余杭区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确保基础桩工程质量,规范基础桩检测市场和质量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础桩(以下简称“基桩”)检测活动及其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区地基基桩检测进行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所涉及的地基基桩施工和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场人员、设备、原材料、预制桩等构配件进行核查及验收。
第四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桩检测工作的工程基桩检测机构,应取得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法定有效期内的基桩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基桩检测业务。
第五条 非本区基桩检测机构应经区质监站通过资质备案,方可在本区承接基桩检测业务。
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检测资质;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四)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且包含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及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料;
(五)检测设备;
(六)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一)。
经备案的基桩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具有浙江省住建厅核发检测人员上岗证。
第六条 基桩检测机构从事基桩检测实行备案(年审)制度。备案(年审)未通过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且二年内(含二年)不重新受理备案。
经备案的基桩检测机构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检测人员或检测设备的,应当在变更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备案。
第七条 基桩检测的委托应由建设单位提出。进行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并由建设单位予以书面认可。
第八条 基桩检测合同签订后并在现场进场检测前五个工作日内,检测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并同时报送检测合同、选桩表及检测方案(包括人员、设备、检测方法及程序)。
在正式检测前24小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桩基检测的现场监督。
第九条 基桩检测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检测项目或减少基桩检测数量。
其单位工程检测最少数量应依据JG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3.3条款按单位工程进行,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结构的构筑物,可根据需要增加基桩检测的项目和数量。
第十条 进行基桩质量及承载力检测的试验桩的选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填写选桩表(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二)后交由检测机构实施。
设计试桩时进行的基桩检测报告仅作为工程设计的参数,但不得占用JG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3.3条款所办法的建设工程基桩检测数量。
第十一条 基桩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活动中应按照下列办法检测:
(一)基桩检测对检测数量、检测位置、检测程序、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等的具体要求,应严格遵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办法执行。现场检测工作应按选桩表和检测方案实施。否则,该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二)应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设备使用在法定有效期内,并具备所属检测机构专用的检测设备备案编号。
(三)实施检测前应编制能反映检测时间、部位、人员、设备及方式的检测方案,该方案应在工程现场便于获取。
(四)检测现场应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会同业主或监理单位对检测桩位进行核实。
(五)所有基桩检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该妥善存储并按办法的期限建立档案,便于审查或查阅。
(六)基桩检测报告上应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应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计量认证章、注册岩土工程师专用章和地基基础检测专项资质章;应具有现场联网检测设备备案编号。
(七)联网后,检测机构应保证上传数据及检测报告的客观、公正性;桩基检测曲线及检测报告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如出现意外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甲方、监理、施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八)基桩检测应建立不合格上报制度,检测中发现的基桩质量问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基桩的原材料和预制桩应严格控制质量。基桩检测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检测:
(一)灌注桩应严格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如确有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自拌混凝土的,现场应具备有效的计量工具、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检测报告,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试块应按规定制作养护并及时送检。
(二)预制桩(预制方桩和管桩)必须是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企业的产品。在有必要时(监督抽查、质量怀疑等),可对预制桩的钢筋配置、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检。
(三)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5.2.3条做10%的探伤检测。探伤检测不合格的应该返工整改,复测合格后方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 基桩的静载试验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判定基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测方法应采用静载试验。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高应变等其它方法时,应由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意见,并报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二)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有压重反力、锚桩反力、压重锚桩联合反力三类。静载试验仪器和试验反力的安装除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第4.2.1-4.2.5款的办法且应由监理单位现场验收,保存验收记录(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三)。
(三)反力装置应设有足够能力的安全支墩,预防偏心、失稳;压重反力应采用固体、规则形状荷载物,全部压重反力应于检测前一次整齐码放到位;反力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大吨位(≥10000KN)的静载试验,应增加变形基准的辅助测量。[本条办法最迟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四)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地锚(土钉)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施力或反力装置。
(五)静载试验应采用自动控载、自动记录方式。桩基静载试验数据(试验人员、设备GPS定位、加载时间和加载应力-应变曲线等)现场实时传输至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服务器,便于对基桩现场检测质量的监督。
(六)基桩试验作业环境应安全、防风、遮雨,满足计量器具的使用条件。检测人员必需在压重反力装置下操作时,应增加安全防护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基桩检测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基桩检测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基桩检测机构资质和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对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检测行为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基桩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检测机构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业的;
(二)非本区检测机构未经备案从业或年审未通过从业的;
(三)与所检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四)未签订基桩检测合同或未经项目备案的;
(五)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非法转包检测业务的;
(六)检测机构专职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从事检测的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符的;现场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机构岩土注册人员挂证脱岗的;聘用已受聘于其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
(七)检测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
(八)不按经设计审核确认的桩号进行检测;不按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导致检测结论错误,情节严重的;
(九)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的;原始记录未按要求建立档案,导致数据无法追溯的;
(十)基桩静载检测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的;静载现场实验数据未能实时上传的;静载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
(十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未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余杭区桩基检测机构
备
案
登
记
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余杭区桩基检测备案登记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备案登记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公章) ××××年××月××日 |
表一
检测机构概况 | |||||||
检测机构名称 | |||||||
企业地址 | |||||||
营业执照 | 法人代表及 联系电话 | ||||||
单位主管部门 | 单位注册地址 | ||||||
计量认证证书号 | 桩基检测资质证书号 | ||||||
本区联系地址 | 余杭区负责 人及联系电话 | ||||||
检测设备、仪器情况 | |||||||
检测设备、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检定单位 | 检定日期 | 备案编号 | |||
注:1、桩基检测设备必须有:基桩动测仪、静载测试仪、位移传感器(0-50MM,四只)、无线数据传输仪、液压千斤顶(大小应配套)、荷载传感器。
2、需提供检测设备的计量认证校验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表二
检 测 人 员 名 单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 技术 职务 | 个人上岗证书检测项目 | 上岗证书号 | 照片 |
检 测 单 位 |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案 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此表页面不足时可加附页。
表三
备 案 材 料 清 单 | |
序号 | 内 容 |
1 | 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复核) |
2 | 检测机构地基基础检测专项资质复印件(原件复核) |
3 |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和检测参数表复印件(原件复核) |
4 | 检测人员(不少于十人可包含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注册岩土工程师和负责人)地基基础专项检测上岗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复核);检测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
5 | 检测设备计量认证校验证书复印件(原件复核) |
附件2
桩基动测及静载试验选桩项目登记表
检测设备编号: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电话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总包单位 | 项目经理、电话 | |||||
桩基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电话 | |||||
桩基检测单位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
桩基类型 | 桩基规格 | |||||
设计桩长(m) | 设计单桩极限承载 力特征值(kN) | |||||
施工中出现 异常的桩号 | 计划检测起止日期 | |||||
选桩建议 | 动测桩数量 | 静载桩数量 | ||||
动测桩桩号 | 静载桩桩号 | |||||
设计部门审核意见: 设计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选桩主要考虑有地质变化是否大,桩长是否一致,施工机械数量(型号是否相同),施工人员(班组)的不同等因素,此外,还应根据现场监理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桩作为测试桩,以使测试结果具有代表性和评定意义。对于施工中出现异常、记录中已注明的桩,应选为测试桩。
2、静载桩测试前,应先做动测;在检测前报质监站登记备案,并附相关检测方案。
3、选定桩的桩长和设计承载力不同时可在桩号后注明。
检测机构:(盖章) 日期:
附件3
静载试验现场反力装置验收表
建设 单位 | 检测单体 项目名称 | |||
桩号 | 要求承载力 最大加载值 | |||
检测 时间 | 实际承载力 最大检测值 | |||
桩长 桩径 | 采用反力 装置形式 | |||
最大荷载时现场照片 |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年 月 日 | 检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所检测试验基桩每页每根。
附件:区住建局关于下发《余杭区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