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有余杭区户籍的夫妻失去未育独生子女的,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该家庭一次性5000元补助。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要鼓励和帮助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主动上门提供再生育政策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
对不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当事人有收养需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规定的,社会福利中心在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要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失独家庭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并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公安部门要依规为失独家庭收养子女入户开通绿色通道。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以下简称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特扶金按月计算,按年发放。当年统计结束后新产生的特扶家庭次年纳入补发范围,遗漏的应发未发对象由镇街补发。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扶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特扶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同时,原《关于转发余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08〕227号)文件中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的特扶金标准不再执行。
五、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一)将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纳入余杭区养老服务体系。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要求入住养老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全区各地在规划建造新的养老机构时,要预留一定床位用于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需求。
(二)对于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以向户口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六、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
将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纳入余杭区持证困难家庭援助体系。救助标准参照余杭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执行。
七、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
(一)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丧葬援助
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一定的丧葬援助,援助标准参照余杭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执行。
(二)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援助
对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住房援助,援助标准参照余杭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执行。
(三)实行残疾独生子女助残援助
对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提供助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帮扶机制
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等部门共同协作,以社区为服务平台,建立以精神慰藉、心理干预为内容的帮扶机制。
(五)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
各村、社区要及时掌握本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详细信息及名单,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区人口计生局要及时掌握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汇总情况,并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八、其他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从行为发生次年起不再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