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缓解我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和《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盘活管理办法》(浙土资办〔2011〕11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盘活批而未供农转用指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活农转用指标的含义

盘活农转用指标,是指某一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已被依法批准,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未实施征地或占用的土地,相应的农转用指标收回后,再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行为。

二、盘活农转用指标的范围

依照省国土资源厅《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盘活管理办法》(浙土资办〔2011〕114号)规定,农转用批准满二年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征地或供地,且地貌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的土地,可以申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

三、盘活农转用指标的主体

农转用指标盘活的实施主体是镇街、平台。

四、盘活农转用指标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对拟盘活农转用指标的地块,由镇街、平台向国土余杭分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国土余杭分局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好现场踏勘等工作。

(三)审批。国土余杭分局对上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五、盘活农转用指标的管理

(一)盘活农转用指标实行账册管理,按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分类登记上账。

(二)盘出农转用指标可以用于所在镇街、平台其它建设项目,也可以跨镇街、平台在区内有偿调剂使用,调剂办法参照《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1〕330号)执行,调剂耕地指标价按35万元/亩,调剂其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价按5万元/亩执行。

(三)使用盘活农转用指标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和材料组织与现行农转用报批程序一致。

(四)使用盘活农转用指标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原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五)因盘活而收回土地的征地经济补偿,由项目所涉及的镇街、平台自行负责处理。

六、盘活农转用指标工作的要求

(一)经批准盘活的农转用指标,必须妥善处理好与收回地块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解除或完善原有征地协议及其它形式的契约关系,并予以公告。

(二)使用盘活农转用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等项目用地。用于产业项目的,必须通过准入评估。

(三)各镇街、平台要实事求是,按照有利于发展的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盘活农转用指标工作,确保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余政办[2014]258.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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