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及杭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杭财综〔2012〕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收对象为余杭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环节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三、征收依据为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的地上建筑面积及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建设项目结束后复核验收的,按增加建设面积征收。
四、征收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余政发〔2000〕42号)规定的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费标准执行,即:住宅按90元/平方米,非住宅按140元/平方米征收。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规划分局、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杭州北部新城及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征收,执收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金额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入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及缓征。
七、区财政局按规定期限将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缴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出让金收入混库。
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本级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九、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出让土地中进一步明确城建配套费征收办法的意见》(余政发〔2002〕82号)的规定,2002年1月1日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在区规划分局、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杭州北部新城及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核发规划许可证时,按其建设面积,向国土余杭分局开出联系单,由国土余杭分局核查其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如不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需向土地受让人以补交出让金形式征收,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区规划分局、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杭州北部新城及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凭土地受让人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凭据,再核发规划许可证;200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在土地出让金内,由国土余杭分局统一收取上缴区财政局,不得在土地出让金以外另行收取。
十、以划拨、集体使用及租赁等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余政发〔2000〕42号)政策执行。
十一、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区规划分局、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杭州北部新城及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执收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征收工作;国土余杭分局要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文本,明确土地出让金中不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统筹安排好资金。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对余杭区范围内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在土地出让金之外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