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等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平台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以及对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由区政府及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大气办)根据省市要求另行下达明确。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各镇街、平台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优良率、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达标情况以及改善情况等。具体以所在区域的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为准。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各镇街(平台)组织实施保障以及能源结构与产业布局调整、绿色低碳交通推进、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村废气污染控制、餐饮及其他生活源废气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镇街、平台具体设置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和加扣分值(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详见附件1);部门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设置共性部分分值、个性部分分值和加扣分项分值(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详见附件2)。

区大气办对本考核办法附件中的“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可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并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第五条  各镇街、平台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本辖区工作计划,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社区)、相关科室和辖区重点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等。

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镇街、平台应及时制订并报送区大气办和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

第六条  各镇街、平台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防治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每月将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大气办和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落实、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对镇街、平台考核工作由区大气办牵头组织实施,其中单项指标的考核工作由各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牵头负责。各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考核情况报区大气办,区大气办汇总后将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区人民政府。对部门考核工作由区大气办会同区大督查考评办组织实施,考核依据为全区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上级对我区的考核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个等级,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镇街、平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按实得分折算计入区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同时,镇街、平台和部门考核结果计入区综合考评相关重点专项工作等考核。

第八条  按照《浙江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并作为对各镇街、平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镇街、平台,由区大气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约谈镇街、平台有关负责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或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直接影响我区考核结果的,将加大问责力度,暂停该辖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由区领导约谈镇街、平台主要负责人。

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工作推进中不认真履职或者不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履职的,由区大督查考评办进行督查通报;对部门工作不力,影响我区考核结果或被上级政府通报批评的,由区领导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对镇街、平台年度生态文明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优;未完成区政府大气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对年度生态文明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对于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大气办负责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区大气办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内容详表(镇街、平台)

2.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内容详表(区级相关部门)


附件1

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内容详表

(镇街、平台)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牵头

负责部门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40分)

1

区域环境质量优良率

各镇街、平台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具体以所在区域的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为准。(20分)

区环保局

2

PM2.5浓度达标率

各镇街、平台所在区域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达标情况以及改善情况,具体以所在区域的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为准。(20分)

区环保局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80分)

1

组织实施保障

(10分)

组织有力、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方案、有计划、有措施;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3分)

区大气办

废气污染环境信访调处及时、防控化解到位。(4分)

指定专人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信息等。(3分)

2

能源结构与产业布局调整

(16分)

落后产能淘汰、企业关停搬迁、石料加工粉尘控制。(6分)

区经信局

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6分)

煤炭消费总量得到有效控制。(2分)

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清洁能源发展。(2分)

3

绿色低碳交通

(8分)

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5分) 

区发改局

黄标车限行落实到位。(2分)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1)

4

工业废气污染防治(10分)

工业脱硫脱硝治理。(3分)

区环保局

工业烟粉尘治理和堆场扬尘控制。(4分)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3分)

5

扬尘污染防治

(10分)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6分)

区住建局

道路扬尘污染防治。(2分)

矿山粉尘治理。(1分)

绿地建设和绿化造林。(1分)

6

农村废气污染控制(8分)

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6分)

区农业局

肥药双控,控制农业氨污染。(2分)

7

餐饮及其他生活源废气污染防治

(12分)

餐饮油烟治理。(6分)

区城管局

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废弃物、垃圾。(6分)

8

宣传教育

(6分)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家喻户晓;群众参与度高,治气氛围浓厚,群众满意度提升。(6分)

区委宣传部

加扣分情况(30分)

1

加分项

积极完成省市区下达的其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或工作任务相对较重,创新工作、治理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区大气办

2

扣分项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或行动迟缓、严重影响全区进度的,或被省市区媒体曝光以及被群众投诉举报并经抄告督办后整改不力的,或被上级督查通报批评的,给予适当扣分(扣分最高不封顶)。

区大气办

说明:各镇街、平台年终考核得分=考核实得分之和/考核指标基本分值之和×70+加扣分值。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按实得分折算计入区年度综合考评总分等。


附件2

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内容详表

(区级相关部门)

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值

共性部分(20分)

区级相关部门

1

根据全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组织有力、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措施。

10

2

按省市区相关要求,及时向区大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10

个性部分(60分)

区经信局

1

组织协调推进能源结构与产业布局调整方面工作。

10

2

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临时增加采购区外电力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3

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石料加工粉尘控制。

15

4

组织实施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25

5

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清洁能源发展。

8

区发改局

1

组织协调推进绿色低碳交通推进方面工作。

10

2

落实天然气供应保障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3

组织实施加气站建设,配合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清洁能源发展。

28

4

配合推进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20

区环保局

1

牵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进度和报送工作信息。

18

2

组织协调推进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10

3

落实空气质量监测与发布、强制性污染物减排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4

组织实施工业脱硫脱硝治理、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20

5

配合推进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餐饮油烟治理,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废弃物和垃圾。

10

区住建局

1

组织协调推进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10

2

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3

组织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5

4

组织实施天然气管网建设、绿色建筑等清洁能源发展工作。

13

5

组织实施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10

区城管局

1

组织协调推进餐饮及其他生活源废气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10

2

落实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3

组织实施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0

4

组织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废弃物、垃圾工作。

18

5

配合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10

区农业局

1

组织协调推进农村废气污染控制工作。

10

2

落实秸秆焚烧控制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3

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落实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

30

4

组织实施肥药双控,控制农业氨污染。

18

区委宣传部

1

组织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方面工作。

10

2

落实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宣传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3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雾霾治理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24

4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通过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营造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24

大督查考评办

1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督查计划,定期开展工作督查。

20

2

及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将督查结果计入部门考评成绩。

20

3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会同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20

区公安分局

1

落实机动车限行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2

组织实施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

24

3

组织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

18

4

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16

区交通运输局

1

落实保障区公共交通运力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2

2

组织实施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工作。

25

3

配合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20

4

组织实施船舶尾气治理。

13

区市场监管局

1

组织实施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30

2

配合推进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20

3

配合推进绿色低碳交通工作。

10

加扣分项(30分)

区级相关部门

加分项

对组织得力,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工作任务相对较重,或工作有创新、治理成效突出的,给予适当加分。

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扣分项

对行动迟缓、严重影响全区进度的,或被省市区媒体曝光以及被群众投诉举报并经抄告督办后整改不力的,或被上级督查通报批评的,给予适当扣分。

扣分不封顶

说明:各部门年终考核得分=考核实得分之和/考核指标基本分值之和×70+加扣分值。考核结果计入区综合考评相关重点专项工作等考核。

余政办〔2015〕13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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