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1999年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且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租住的承租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超过规定享受面积实行市场价,临平·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范围之外的公有住房按公布的价格下浮12%出售。售房办理程序按我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价格    

竣工年度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元/M2)

市场价价格

(元/M2)

1999

900

1250

2000

950

1250

2001

1000

1300

2002

1450

1900

2003

1500

1950

2004

2500

3300

2005

2500

3300

2006

2600

3500

2007

2700

4000

三、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现公有住房租住户,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享受面积(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规定)下限的,原则上必须退还产权单位,如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确属困难等原因无法退房者,经产权单位同意,区国资办批准,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


附件:关于1999年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出售的通知.wps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物 价 局

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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