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现将第四次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会议明确的有关政策整理后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问题

根据余编办[2001]7号文件规定,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不属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对象。

二、有关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工作单位调动的,从调入新工作单位的工资发放之月起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2、未被所在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职级与工资享受待遇不一致的离休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按工资对应职级关系享受住房面积。

4、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改)之前的退休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其目前享受工资(退休待遇)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5、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未满20年工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20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6、现已出国、出境定居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领住房补贴,如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三、有关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问题

1、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2、对承租成套“三违”公有住房的住房,暂按其目前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对“三违”住房处理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住房出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混结构公房的换算系数为1:1.2;砖木、泥木结构公房的换算系数为1:1.1。

四、有关住房补贴提取使用问题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中储存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doc

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