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区有关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集资房的不同问题,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推进,经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研究,对职工集资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个人产权证已办理的集资房面积核定办法
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造的住宅,未通过房改审批直接到有关发证部门办理了职工个人产权证书的,各单位在申报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前,首先要认定职工住房面积。为简化手续,便于实际操作,只上报《杭州市余杭区职工集资建房面积认定申报表》,经区房改办审核认定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购房资金不找补,产权证书也不再变更。
具体办理程序及方法,凡1998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集资住房,统一按1998年12月31日前该职工及配偶的职务职级、专业技术职称,确定房改购房享受面积;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集资房按实际交付使用当年的房改政策确定住房享受面积。
二、职工个人产权证未办理的集资房面积核定办法
(1)已办理单位产权证,尚未办理职工个人产权证的集资房面积核定办法
单位组织实施职工集资建造的住宅,已办理单位产权证的或当时建房手续基本齐全,可办单位产权证而未办理的,按余住办[2004]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2)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产权证集资房的处理办法集资或联建的职工住宅,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不作住房享受面积。至于在建房过程中单位给予资助或补贴(助)款,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
凡未办理房产权证的集资或联建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已作为未享受住房面积认定并发放了住房货币补贴的,这部分住房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或方法办理房产权证。
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