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相关科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制定了《余杭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

余杭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区财政局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一级支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商业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第二章  资金存放方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五条  新增定期存款和存量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采取竞争性方式。新开设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银行除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可以办理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非税收入汇缴资金财政专户不得进行定期存款。

第七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三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八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定期存款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竞争性存放。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经科学预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十一条  每期竞争性选择操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区财政局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为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为发挥评分指标的导向作用,每期招标评分指标和标准应相对稳定。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具体指标、权重和计分公式及其他评分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应按规定建立由区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第四章  集体决策操作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八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财政部门的相关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确定财政存款调整,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五章  活期账户资金存放

第二十一条  活期账户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专户资金性质和用途进行存放和管理。资金量大的财政专户,应在科学测定支付流量,保障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将闲置资金按照竞争性存放要求进行定期存放。

第二十二条  同一性质和用途资金有多家开户银行的,新增资金根据开户银行对余杭经济发展贡献进行分配。每季度根据上季度末开户银行对余杭区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贷款及总贷款等指标计算占比,新增资金根据各开户银行应占比例及服务水平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资金应按照规定及时缴金库,根据开户银行资金到账时间,按照先到先缴原则及时缴库。

第六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增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九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余财预执〔2020〕8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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