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及人民银行余杭支行相关业务部门:

为规范余杭区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电子化业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制订《余杭区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在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电子化业务试运行期间,为保证资金安全,暂采用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双轨制并行的办法。在双轨制并行期间,以纸质凭证为准。待系统运行稳定,正式上线电子支付业务后,取消纸质凭证,以电子凭证为准。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

2018年5月31日

余杭区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余杭区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电子化业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及《余杭区区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余财预执〔2018〕5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实拨电子化业务。实拨电子化业务包括:拨付下级财政部门调度款;拨付上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国库资金;已拨款项退还、收入退库;国库收到的不列本级预算收入的往来款项;收入和库款对账管理。

第三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拨电子化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局、人行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政局、人行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财政局与人行确认的报文规范为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财政局、人行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无缝衔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七条  财政局、人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财政局、人行之间应当建立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九条  财政局、人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二级保护标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实拨电子化业务流程

第一节 一般支付

第十条  财政局依据实拨申请,签章生成准确、无误且不可更改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通过财政端电子凭证库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至人行端电子凭证库。人行端电子凭证库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第十一条  人行对收到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第十二条  付款成功后,人行将签章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  退回

第十三条  人行对收到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审核发现因规范性错误、政策性不符等原因无法办理支付的,将退回通知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财政局。

第十四条 财政局收到人行反馈的预算拨款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三节  收入退库

第十五条 财政收入退库是指财政根据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从国库退付给缴款人的一种方法。现行规定的退库范围包括:一是由于一般技术性差错误缴需要办理退库;二是办理财政结算需要退库;三是根据人大预算计划批准的,弥补企业单位亏损的退库;四是根据国家政策专项规定的政策性退库。

第十六条  财政局根据收入退库申请书或退库批准文件,签章生成准确、无误且不可更改的《收入退还书》电子凭证,通过财政端电子凭证库将《收入退还书》电子凭证发送至人行端电子凭证库。人行端电子凭证库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第十七条  人行对收到的《收入退还书》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将预算收入退还给《收入退还书》所列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第十八条  人行退库完成后,将《收入退还书》回单凭证签章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节  预算拨款退款

第十九条  人行根据商业银行退回的预算拨款信息,完成账务处理后,生成《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签章后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财政局。

第二十条  财政局根据收到的《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核对后完成账务处理,并根据凭证上的错误提示,核对后,重新发起预算拨款业务。

第五节  国库往来

第二十一条  人行根据收到的资金报文信息,完成调拨收入业务后,生成《国库往来专用凭证》,签章后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根据收到的《国库往来专用凭证》,核对后完成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

第一节  电子印章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CA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的、在电子支付业务及支付网络环境中使用的、与持有单位或业务经办人日常使用实物印章功效一致的,能够按国家标准传输、审验、显示及打印的,存储在专用USB-KEY(简称“UKEY”)中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拨电子化业务的电子印章(以下统称“电子印章”)主要包括: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财政财务专用章、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局长名章;人民银行余杭支行业务转讫章、经办人及复核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应采取与实物印章同样的使用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信息中心负责办理电子印章的申领、制作、授权、注销和电子印章UKEY发放业务,负责电子印章系统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二节 电子印章申领、制作、注销

第二十七条 申领人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的纸质《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申领暨印模采集备案表》(附件1)。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依据数字中心领导签批意见,受理电子印章制作业务,经灌写和UKEY授权绑定、注册登记等流程完成电子印章制作。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电子印章UKEY。

第三十条 因电子印章UKEY损坏而更换电子印章时,须先申请注销损坏的电子印章,并在领取新UKEY时“以旧换新”。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电子印章UKEY损毁、人员变动、业务调整或机构变更等情况时,须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请注销电子印章时,应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的纸质《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申请表》(附件2),同时交还已被注销的电子印章UKEY。

第三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依据数字中心领导签批意见,执行电子印章数据销毁操作,并收回已被注销的电子印章UKEY。

第三节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印章UKEY持有人应按照电子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为电子凭证、电子单据加盖电子印章。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印章UKEY的保管与使用和实物印章相同,且应由同一个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离岗时,电子印章UKEY须入柜存放,不得随便交给他人代管,更不得带离工作场所。

第三十六条 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时,应正确输入UKEY密码,使用完毕后及时退出系统。UKEY密码须定期更换。

第三十七条 严禁一个人同时保管2个岗位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三十八条 不得将电子印章UKEY用于存储其他电子文档。

第三十九条 电子公章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单位内部办理电子公章交接手续,填写《余杭区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交接表》(附件3)。

第四节  电子印章备案

第四十条 依据银行业务预留印鉴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财政局、人行均要将各自的财政支付业务用章在对方备案。各方信息部门负责将己方电子印章数据刻成备案光盘交付对方,并由对方载入电子印章验章系统,同时,应填写《财政支付业务预留印鉴备案表》(附件4)存档。

第四十一条 因电子印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申领暨印模采集备案表

2.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申请表

3.余杭区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 案交接表

4.财政支付业务预留印鉴备案表

附件1

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公章申领暨印模采集备案表

(每章填写一份)

单位名称

印章名及用途

印章样式(在下框内分别加盖红色实物印章)

印模一:                          

实物章保管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对应的电子印章UKEY编号

No:                    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采集经办人

电子印章制作人

监管人

备案单位登记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印章名称

及用途

对应的电子印章UKEY编号

印章保管人

申请注销原因

(框中划√)  □损坏    □岗位调整     □其他:

申请注销日期

备   注

1、电子印章一经注销不能复原;

2、被注销的电子印章UKEY应交回制发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经办人

受理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余杭区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交接表

NO.

备案内容

签收日期

移交人

签收人

备注

1

2

3

4

5

6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财政支付业务预留印鉴备案表

单位名称

部门名称

印章名称及用途

有 效 期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失效日期

年   月  日

印章样式1(下框内加盖红色实物印章)

印章样式2(下框内加盖红色实物印章)

印章样式3(下框内加盖红色实物印章)

印章样式4(下框内加盖红色实物印章)

备   注

单位意见

制发单位

备案单位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余财预执〔2018〕6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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