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机关各部门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区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拟定了《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1.房产出租审批表
2.公开招租承诺书
3.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合同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7年1月18日
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规范区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余杭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余杭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余杭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办法,以及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我区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地产(以下简称“房地产”)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出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地产用于出租,应当在填写房地产出租审批表并经审批后,开展招租工作。
五、房地产出租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房产出租的委托评估由各产权(或受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房地产出租底价核定和招租方式由区财政局审批确定。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房产出租审批
七、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地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由房产的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房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审批。
八、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地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二)房地产出租审批表(详见附件1);
(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或产权情况说明;
(四)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公开招租承诺书(详见附件2);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出租的房地产,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由各产权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招租方式和程序
十、区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评估建议价核准招租底价。核准年租金20万元以上的,在填写公开招租承诺书后,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租。招租结束后,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房地产出租审批表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核准年租金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出租单位实行协议出租,年租金不得低于区财政局核准招租底价,招租结束后,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房地产出租审批表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备案);核准年租金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区财政局审批后也可以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租。
十一、房地产租赁期满后,对房屋的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但对部分以前年度出租房地产合同中未明确装修条款,而实际确实存在装修投入(不可移动的装修)且装修时间在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内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核实评估,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确定装修费招租底价后,对装修费部分与出租房一并招租,并补偿给原承租户。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地产的租金评估由各产权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机构需在区财政局备案认可)。
十三、公开招租的方式以拍租为主,由各产权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与承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十四、房地产租赁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并分别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
十五、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住宿)、超市、金融等行业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六、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应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房产经批准出租给区级机关、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高于评估建议价。
(二)出租给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低于评估建议价。
(三)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职工宿舍用于出租的,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允许协议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建议价。
(四)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建议价。
十七、对特殊群体的特殊规定。
(一)本条款所称特殊群体包括特殊困难户、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等,认定依据是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并取得所在地镇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相关书面证明。
(二)符合特殊群体认定条件的原承租户,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按中介机构评估建议价协议招租,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建议价。
对确属城镇(农村)持证困难家庭,凭相关证明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招租底价可酌情下浮,最高下浮不得超过20%。
十八、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招租底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招租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由各产权单位(收委托管理单位)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招租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后招租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招租底价的80%;招租底价降低至原底价80%时仍无法招租的,报区财政局另行审批确定招租方式。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十九、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出租房产的移交使用在出租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天内,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二十一、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房产的产权单位、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等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二十二、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产。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原承租人承担。
二十三、房产的产权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二十四、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房产,应当重新按规定程序实行招租,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二十五、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报区财政局同意后,由出租单位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十六、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后,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最长不超过3个月),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二十七、原出租房产租赁到期不再出租的,单位应当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单位人员和房产配置情况研究确定。
二十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将房产以联营等名义取得固定经济利益,逃避房产出租管理;
(三)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
(四)租金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九、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租赁情况,由主管部门上报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汇总年度出租情况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十、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的独立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三十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级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由区财政局收缴全部出租所得。
三十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三十四、对不适合办公等要求的零星房产,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批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三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六、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
房地产出租审批表
编号:房产出租(201 年) 号
出租单位 (盖章) | |||||||
单位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经办人 | 电话 | 手机 | |||||
房地屋坐落 | 所在楼层 | ||||||
产权单位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房屋建筑面积(m2) | |||||
土地所有权证号 | 土地使用面积(m2) | ||||||
原承租单位 | 租 期 | ||||||
年租金 (万元) | |||||||
用 途 | |||||||
本 次 出 租 意 向 | |||||||
租 期 | 用途 | 年租金递增率 | |||||
主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财政局核准的招租底价: 年 月 日(盖章) | |||||
招 租 情 况 | |||||||
现承租单位 | 租 期 | ||||||
年租金 (万元) | |||||||
用 途 |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招租结束后,由产权单位分别送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一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实行公开招租的房产)、区财政局行财科一份。
2、房地产无产权证的应附产权情况说明。
附件2
公开招租承诺书
区财政局:
本单位申请要求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的房产(土地),与原承租人租赁至 止,招租后若与原承租人发生任何纠纷,由我单位全权负责处理;招租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复印件)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单 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送区财政局。
附件3
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合同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区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信、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房屋 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该房屋租金总额¥ 元,(大写) ;年租金¥ 元,(大写) ;月租金¥ 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元。
四、该房屋租金___年内不变。自第___年起,年租金每年递增___%。
五、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规定一年一付,乙方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年租金 元,以后每年租金应于 月 日前支付,逾期收取每日租金 %的违约金。
六、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必须向甲方交纳租金总额 %的履约保证金,计 元。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在乙方租期满后,将保证金归还乙方。
七、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作为 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做好消防、人身损害等安全防护工作,按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合理堆放物品,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九、属出租房屋正常、合理修缮的,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随时检查租赁物、设施的使用状况,按修缮、使用约定予及时处置。如属甲方义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
十、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租赁期内,若该房屋由于不符合整体规划,甲方按规定需收回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按法律程序中止合同。
十四、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十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___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___倍的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七、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甲方对乙方在承租期内的装修等改造费用不予补偿。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十八、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倍的违约金。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十、本合同一式 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报送房屋产权单位、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各一份。
二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