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杭区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余杭区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跟踪评审质量,防范跟踪评审风险,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及竣工交付阶段等全过程或主要阶段环节实施的跟踪评审监督活动。

第二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评审单位。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履职履约情况进行评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评审依据。被评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可作为评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评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应为促进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造价,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绩效服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一般分为全过程跟踪评审、阶段性跟踪评审等方式。其中:

(一) 全过程跟踪评审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及竣工交付阶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的评审方式;

(二) 阶段性跟踪评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如前期的征迁到可研初设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竣工阶段等),并对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与节点,有选择地采取跟踪监督的评审方式;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局职能科室根据区政府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依法评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区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我局年度跟踪评审项目计划,上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跟踪评审实施对象应优先安排以下三种类型项目:①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政府关心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②具有一定代表性、指导性的投资规模大的项目;③施工工艺复杂、施工要求高难度大或隐蔽工程为主的项目。

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评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可视评审任务和评审力量配备状况,采取由本局直接实施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方式。

第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过程跟踪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本局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协审单位中择优选择确定。可采取单个项目招投标、抽签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的中介机构。

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投资咨询等其他具体服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应同时为跟踪评审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应当签订委托评审协议书,以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的评审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一般由财政局向建设单位代收代付,即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评审费上交财政局,再由财政局支付给相应受托中介机构。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实施跟踪评审相应评审费的计取,原则上以物价主管部门下发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为参照依据,综合考虑跟踪项目投资规模大小、跟踪评审工作内容、项目实施难易程度及评审成效等因素,通过考评确定具体项目相应评审费付费调整系数。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评审费计取可通过商务标竞争确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跟踪评审项目确定后,应成立相应的跟踪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跟踪评审项目的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区财政局与受委托协审中介机构签订评审委托协议。受托协审中介机构应成立项目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在专业上和数量上应满足跟项目踪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组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评审组其他成员应当具备实施项目跟踪评审工作所需的专业上岗证和工作经验,并指定一位本局人员担任跟踪评审项目联系人。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在实施具体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前,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评审项目作业的依据。

(一) 在编制评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评审目标、评审形式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立项批准情况(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

2. 项目概算和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3. 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4. 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5.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6. 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7. 其它情况。

(二)跟踪评审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评审实施方案的依据;

2. 建设单位和被评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 评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5. 项目跟踪评审操作流程;

6. 评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关职责;

7. 编制评审实施方案的日期。

(三)跟踪评审实施方案应按程序提交财政局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实施。

评审组在执行方案过程中,如出现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要调整评审重点、时间、人员,以及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需要改变评审范围和方法等情况,应及时调整跟踪评审实施方案,调整方案的程序与制定方案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应当在实施跟踪评审3日前,向被评审单位发出《跟踪评审通知书》,跟踪评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被评审单位的名称;

2. 评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3. 对被评审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

4. 评审组成员名单(包括财政部门联系人名单);

5. 评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

评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评审单位在跟踪评审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向评审组提供评审所需资料(见附件1)。

向被评审单位送达评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评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在跟踪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评审单位提出其他相应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四条  跟踪评审实施阶段,评审组成员应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收集评审证明材料,作好相关记录。    评审证明材料形式包括: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声音资料,也包括评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评审事项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评审证明材料应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尤其对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容易引起工程价款结算评审争议的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评审证据应详实、完整。    评审证明材料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评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评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并及时向评审小组负责人和财政局项目联系人汇报。

第十五条  跟踪评审实施阶段,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审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意见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审意见单”),做到一事一单。《跟踪评审意见单》一般以评审组名义制发,由评审组负责人审核。项目跟踪评审组在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跟踪评审意见单》的同时,应将《跟踪评审意见单》报财政局项目联系人备案。评审组应督促被评审单位执行、落实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对于重大事项,或多次提出意见建议建设单位不改进又不作出说明的,以及其他评审组认为有必要的事宜,评审组应及时向财政局汇报,可由委托单位财政局向被评审单位发出跟踪评审意见函等形式,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跟踪评审意见函应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评审组应重视评审建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评审建议意见的质量。

评审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评审查证情况(跟踪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评审意见和建议;

3.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

4.评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审组在实施跟踪评审工作过程中,应建立《跟踪评审台账》(见附件3),及时记载评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评审事实、发现问题、评审意见和建议、整改和采纳情况、评审成果等)。台账由评审人员负责记录,原则上应按实际跟踪时间按天记载,部分同类事项也可以多天记载一次。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跟踪评审全貌的工作日志。评审组负责人应及时检查评审人员的评审台帐,保证跟踪评审实施方案各项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于次月5日前向财政局提交当月跟踪评审月报(参考格式见附件4),并附上跟踪评审台账、跟踪评审意见单等资料。    对于跨年度的跟踪评审项目,年度终了,评审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财政局提交年度跟踪评审工作报告(格式可参照跟踪评审月报)。

第十八条  项目跟踪评审小组在按评审实施方案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后,应按规定撰写项目跟踪评审结果报告。

跟踪评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实施跟踪评审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跟踪评审总体实施情况、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果

3.项目竣工决(结)算跟踪评审结果情况

4.对实施跟踪评审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管理、投资控制、项目效益等方面的总体评价

5.跟踪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评审意见建议

6.评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7.对今后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上述评审组撰写的跟踪评审月报、年报及项目跟踪评审结果报告,提交财政局一式四份。

第二十条  评审组应在出具项目跟踪评审结果报告2个月内,将跟踪过程中平时要求上报的资料进行整理成册,形成跟踪评审档案上报财政局。中介机构应当将所有跟踪评审资料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1. 检查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工程招投标制度,变更联系单审签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是否规范、健全。

2. 检查项目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检查前期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征地拆迁程序、立项概算批复、施工许可证等)是否已办理。

3. 检查项目征地拆迁的合法合规性。主要检查征地拆迁是否按国家土地政策、拆迁补偿政策的规定执行,征地拆迁相关手续有无按规定报批,委托征地协议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有无签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评估、计价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做到公平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等问题。应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

4. 检查项目的勘探、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无“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现象。    评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评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5. 检查项目建设相关参与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的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应公开招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各参与单位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相应资质条件要求。    评审组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重点检查投标报价要求和结算合同条款等)、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重点检查清单描述、土石方、桩基工程等隐蔽工程清单量是否准确等)、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6. 检查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全面、有效。    应在合同尚未签字生效前,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等条款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有无明确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及计价的具体约定。

7. 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拨付的手续是否合规;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评审的重点。

8. 评审组认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需要进行跟踪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一)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1. 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2. 检查各项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重点应检查:

(1)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重点关注发生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否存在与招标文件、合同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3)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项目经理的到位情况、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等。

3. 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应检查:(1)有无概算外项目、超概算投资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2)概算调整是否按区政府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报批;(3)有无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4. 检查工程变更情况。重点应检查:(1)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合规、真实,相应签证手续是否及时、完整;(2)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3)有无将合同范围外应进行重新招投标的内容,以工程变更联系单形式直接交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问题;(4)有无因决策失误、设计失误、工程质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

5. 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前期因“特事特办“而未到位的各种程序、手续是否按“特事特办、手续照办”原则及时予以补办完整。

6. 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重点应检查: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7. 检查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情况。重点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8. 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和使用情况。重点应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9. 检查项目甲供设备、材料情况。重点应检查:(1)甲供设备、材料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2)设备、材料采购的价格、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评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评审人员应重点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10. 甲定乙供设备材料情况,重点检查甲定方案、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11. 检查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履职情况,如主要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各种检验检测设备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12. 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在跟踪评审汇报中应对工程进度进行形象的表述(应附有影像资料),并分析与合同工期有无出入、主要原因和责任确定。

13. 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财务决算的需要。

13.评审组认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需要进行跟踪评审的其他内容。

(二)鉴证的内容和方法:

1. 对一些如隐蔽、交叉、临时工程等完工后无法再行核查的工程量,应提前进行核实,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关键部位需拍下照片或影像资料作为证据。资料和证据要整理清楚,以备事后核查。

2. 对新材料、无价材料、新工艺的价格、消耗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作为编制计价依据的基础资料。

3. 鉴证工程变更情况。掌握变更内容和过程,分清变更性质和责任方,并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涉及造价金额,具体涉及联系单应进行备案。

4. 鉴证补充合同情况。掌握补充合同签订原因和过程,分析补充合同价格水平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严密性。

5. 鉴证影响工程造价的其它项目。做好必要的现场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阶段跟踪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1.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联系单签证的合法性、工程量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2.检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合法,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3.检查工程设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审查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抽查主要设备材料的验收、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

4.检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5.检查项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交付使用情况。主要检查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6.检查建设单位有关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7.检查跟踪评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及整改情况。

8.审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做出综合评价。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五章  跟踪评审的要求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要与建设单位加强协调,向建设单位说明跟踪评审的程序、内容及应配合的事项。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确定驻地项目评审人员和联络方式,参与项目的各项工作例会(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招标投标等)、隐蔽工程验收等,及时了解对建设投资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但评审组参加会议,只发表评审意见,不参与决策管理。评审组应将参与上述工作的主要情况登记入《跟踪评审台账》。

第二十五条  中长期投资项目的跟踪评审工作,要突出阶段性评审重点。

第二十六条  跟踪评审工作要以评审成果为导向,评审组应以跟踪评审意见单、评审建议函、专题报告等为载体,及时反映跟踪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跟踪评审要高度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各项风险,如决策风险、资金风险、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协审中介单位进行跟踪评审的项目,应将跟踪评审的要求写入评审任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中。    局职能科室要加强对协审单位的管理,并定期对协审单位的评审成效及廉洁评审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协审单位,将取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资格(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受托中介派出的现场代表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报销费用,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受托中介拒不履行职责的,区财政部门将根据委托协议行使有关权利。

第三十条  本规程余杭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资料清单

   2.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意见单

   3.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台账

   4.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底稿

   5.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月报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资料清单

1. 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保、水保、能评、交评、日照、消防许可等审批文件;

2. 项目前期征地拆迁相关资料:包括征地审批手续、征地协议、拆迁许可证、资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协议等;

3. 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含工程预算、审核标底及工程量清单等)、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询标纪要、决标纪要、中标通知书等;

4. 建设项目相关参与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5. 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

6.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 开工报告、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报告、质量评定资料;

8. 招标图纸、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变更纪要;

9. 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及有关计算依据(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等);

10. 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月计量报告、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表;

11. 竣工财务决算书: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12. 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13.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所需的其它资料。

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意见单

项目名称:

被跟踪评审单位:

编号:

跟踪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不足及评审意见建议

评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单位审核

意见

评审组项目负责人(签名):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跟踪

评审单位反馈

意见

项目责任人(签名):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评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日记

项目名称:




被跟踪评审单位:




日期

主要工作内容及相应结果情况

存在问题及评审意见

评审人员

评审负责人

备注































附件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月报

第    期

跟踪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跟踪协审单位(盖章):                    

评审组长(签名):                            

一、项目概况:

1. 工程范围和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联系人、联系方式)

设计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联系人、联系方式)

监理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联系人、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各主要施工单位名称、承包内容、合同价、主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跟踪评审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联系人、联系方式)

(注:上述内容如果与评审方案或前一期无变化,可省略。)

2.本月(指报告月份,下同)工程概况

(注:说明当月施工部分的工程概况情况)

二、工程进度:

1. 本月主要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内容详见表1)

2. 进度完成情况分析

(注:说明是否符合预定计划、关键工期;超额或延误的原因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三、本月主要工程变更情况

(内容详见表2)

四、本月跟踪评审工作情况

1. 评审组现场人员情况

(注:说明总计多少人,与上月相比变化情况。)

2. 投资控制、审核情况

(注:参与的隐蔽工程等现场核实情况见表3 ,未参与审核的隐蔽工程也须注明。)

3. 参加会议情况

(内容详见表4)

4. 发现的建设管理问题及评审意见建议(应尽可能量化)

5. 评审组发出的主要文件

(内容详见表5)

6. 评审工作小结

(注:对本月进度、质量、计量支付、费用审核、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对工程投资控制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正动态控制目标,提出纠偏措施。)

五、评审组跟踪评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有关单位协调的事项

六、下月评审工作的重点

(注:根据下月的评审工作安排,针对工程实施实际情况,主要以投资控制为主体进行说明。)

注:上述六项内容必须涉及。上报月报的同时,须上报《跟踪评审操作规程》附件2、3、4。

附:表1:本月主要工程项目(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

表2:本月主要工程变更月报表

表3:本月工程量现场核实表

表4:会议情况

表5:发出的文件

表1:本月主要工程项目(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

累计占合同

比例











累计完成量











本月

%











完成量











计划量











合同量











单位











合同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2:本月主要工程变更月报表

变更工程名称

(编号)

变更文件

文号、图号

工程变更主要内容及原因

涉及金额

(万元)

是否

已审核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3:本月工程量现场核实表


备注











注:评审组如未参与现场核实,则核实工程量不填。

核实日期











影像资料

编号











现场丈量

记录单编号











计量依据











评审组核实

工程量











监理上报

工程量











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4:会议情况

时间

地点

评审组参加人员

会 议 内 容

跟踪评审发表的意见









































表5:发出的文书

文件

类型

编号

日期

主  送

主 要 内 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余财建〔2013〕51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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