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2015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为明确集资房产权证办理事项,解决集资建房办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确保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现就集资房办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的认定
余杭区范围内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造,已办理单位土地证和产权证,产权性质明确为“集资房”,符合分割到户条件,不论个人出资比例(集资额)多少,均认定为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
二、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程序
经区住房保障办确认,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按现行房改政策处置。原缴纳的集资款少于房改审批款的,由集资户补缴差价,补缴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三、不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程序
经区住房保障办确认,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如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房、人才房、农民多高层公寓等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他原因),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置:
1.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的集资房,统一按1998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集资房,按实际竣工交付当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差价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2.先予办理“集资房”产权证,不得上市交易;如需上市交易,须按上述第一条办法进行评估、补缴差价、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进行。
四、其他
1.集资房办理个人权证,需由原集资住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集资户夫妻已离婚的,根据现婚姻状况办理审批相关手续,但需取得原配偶同意。原集资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取得相关法定继承手续后办理审批相关手续。
2.集资房评估由区住房保障办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区住房保障办承担。
3.区住房保障办负责集资房的认定工作,区住建局负责集资房产权证办理工作,国土余杭分局负责集资房土地证办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契证办理工作。具体程序如下:区住房保障办负责受理,受理后根据集资户的不同情况出具联系单;集资房住户凭区住房保障办开具的联系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房产“三证”;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国土余杭分局分别给予办理。
4.建立“余杭区处置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集资建房各类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区住房保障办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国土余杭分局及相关镇街、部门组成。
5.本通知自2015年5月20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