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大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及《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的通知》(杭发改投资〔2018〕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建立“工业标准地”工作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所在区域、产业类型的不同,制定每宗工业用地的投资、建设、税收、能耗、环境等一系列标准,带地一起出让,进一步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减少政府对土地要素配置的干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坚持亩产论英雄。突出土地利用效率导向,在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5个“硬约束”控制指标的同时,根据余杭实际,积极探索研发投入、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软指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坚持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实行企业承诺与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4.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遵循“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亩产效率。
二、重点任务
按照“不实行标准地是例外”的原则,全区所有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全面实施“标准地”工作制度。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等主要平台要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一)事先做评价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产业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同时,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信访和法律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二)事前定标准
1.建立余杭控制指标体系。根据《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和《杭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结合余杭实际,制定《余杭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区控指标”),明确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排放增加值等5大指标构成,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指标。
2.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凡供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3.实行亩均税收指标差别化管理。根据拟出让土地面积大小,对亩均税收指标实行差别化修正,具体修正系数为:
用地规模在50亩以内的项目,按区控指标1.0系数执行;
用地规模在50亩(含)~100亩之间的项目,按区控指标1.2系数修正;
用地规模在100亩(含)~200亩之间的项目,按区控指标1.3系数修正;
用地规模在200亩(含)以上的项目,按区控指标1.5系数修正。
(三)事中作承诺
意向企业竞得“标准地”后,须与属地平台、镇街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即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和违约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土余杭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属地平台、镇街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审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窗服务”。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除此以外的按正常流程进行审批。
(四)事后强监管
1.项目开工后,由各平台、镇街对项目开工时间进行审核验收;各有关部门应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国土余杭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2.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在线平台2.0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由各平台、镇街负责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审核验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林水、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对规划、建设等内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由区经信局牵头,负责对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进行专项复核验收。未通过上述验收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项目完成达产或在达产期限届满前,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各平台、镇街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牵头负责全区“工业标准地”工作的各项事务,协调解决“标准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会同区经信、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工业标准地”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创新机制,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及运营。
(二)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承诺与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机制。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不得享受区级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由区信用办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工业标准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并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四、附则
1.属地平台、镇街承担“工业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土地出让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
2.区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提高效率,积极配合平台、镇街开展做地和出让材料组件工作,完善监督检查或者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配合属地平台、镇街做好监管及验收工作。
3.本意见中相关评价和标准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11月底前完成相关区域评估。
4.本意见中所称工业用地包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方式、分割转让要求,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5.我区其他工业用地出让有关规定及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余政办〔2018〕52号)文件执行。
6.本意见自2018年11月28日起实施。
附件:余杭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附件
余杭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吨标煤/万元、万元/吨
代码 | 名称 |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 | 容积率 | 亩均 税收 | 单位增加值能耗 | 单位排放增加值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350 | ≥1.2 | ≥25 | ≤0.40 | ≥267 | |
14 | 食品制造业 | ≥350 | ≥1.2 | ≥30.2 | ≤0.29 | ≥654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 茶制造业 | 酒、饮料制造业 | ≥350 | ≥1.2 | ≥31.5 | ≤0.32 | ≥645 |
精制茶制造业 | ≥350 | ≥1.2 | ≥25 | ≤0.40 | ≥267 | ||
17 | 纺织业 | ≥350 | ≥1.2 | ≥25 | ≤0.81 | ≥202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350 | ≥1.2 | ≥26.7 | ≤0.11 | ≥2644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350 | ≥1.2 | ≥25 | ≤0.15 | ≥1820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350 | ≥1.2 | ≥25 | ≤0.17 | ≥638 | |
21 | 家具制造业 | ≥350 | ≥1.2 | ≥25 | ≤0.10 | ≥14456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350 | ≥1.2 | ≥25 | ≤0.61 | ≥216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50 | ≥1.2 | ≥25 | ≤0.27 | ≥851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50 | ≥1.2 | ≥25 | ≤0.18 | ≥8416 |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350 | ≥1.2 | ≥203.1 | ≤0.47 | ≥310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50 | ≥1.2 | ≥25 | ≤0.40 | ≥274 | |
27 | 医药制造业 | ≥350 | ≥1.2 | ≥38.6 | ≤0.20 | ≥1060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50 | ≥1.2 | ≥25 | ≤1.43 | ≥233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350 | ≥1.2 | ≥25 | ≤0.48 | ≥605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50 | ≥1.2 | ≥25 | ≤0.98 | ≥52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50 | ≥1.2 | ≥25 | ≤1.43 | ≥155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50 | ≥1.2 | ≥25 | ≤0.47 | ≥913 | |
33 | 金属制品业 | ≥350 | ≥1.2 | ≥25 | ≤0.32 | ≥689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50 | ≥1.2 | ≥25 | ≤0.11 | ≥4700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0 | ≥1.2 | ≥25 | ≤0.15 | ≥9391 | |
36 | 汽车制造业 | ≥350 | ≥1.2 | ≥30.8 | ≤0.17 | ≥5470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50 | ≥1.2 | ≥25 | ≤0.11 | ≥3183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50 | ≥1.2 | ≥32.8 | ≤0.11 | ≥9997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50 | ≥1.2 | ≥46.9 | ≤0.14 | ≥5275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350 | ≥1.2 | ≥42.4 | ≤0.10 | ≥19433 | |
41 | 其他制造业 | ≥350 | ≥1.2 | ≥25 | ≤0.03 | ≥384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350 | ≥1.2 | ≥25 | ≤0.36 | ≥552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350 | ≥1.2 | ≥25 | ≤0.08 | ≥3178 |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350 | ≥1.2 | ≥25 | ≤0.87 | ≥56 |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50 | ≥1.2 | ≥25 | ≤0.80 | ≥11 |
有关说明:
1.本控制指标所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增加值等4项指标参照《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杭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相关规定设置。单位增加值能耗指标根据《关于“工业标准地”出让中“单位增加值能耗”指标设置的简复》(余政办简复2018第291号)制定设置。
2.对列入负面清单范围的八大高能耗行业、纯数据中心项目实行能评审查制度,用能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项目通过能评审查或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批复后,再按“标准地”方式出让。
3.建设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
4.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容积率指标可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