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贯彻实施,保证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余政发[2004]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精神,针对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上的有关问题,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凡在2004年6月1日(含)前参加房改的人员,只允许享受一户一处住房优惠政策,享受住房面积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执行。一户(同地或异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退出。

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2、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次及其以上的。

二、个人应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后购买。评估时间以2001年12月同地段商品房为评估指导价。

三、个人应退集资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购买。购买价格按集资交付使用时的当年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

四、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享受单位住房资助或给予补助、补贴的,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享受面积。计算公式为: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折算后,资助或补贴(助)款超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应退还资助或补助(贴)的单位。

五、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出售公有住房的,重新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并补交房改购房差额款。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单位出售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计算出售价格,并补交与市场价差额款。

六、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回购职工所购住房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退房条件者,按单位回购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回购(职工为已享受房改优惠购房);对符合退房条件者,按房改款收回。

七、单位或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的,按置换时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价补款。

八、个人退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由区房改办回收,作为廉租住房或解困房。

九、个人补缴的购房款由原售房单位收取,并上缴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已转制、解体、破产等情况的,由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收取,并纳入住房基金专户。

十、单位用公款垫付职工购买住房款的,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清理完毕,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十一、对违反住房规定,应退房、补款、退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退手续。拒不清退的,扣除清退前期限内的所发住房补贴,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

十二、本办法由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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