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准确核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余政发[2004]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核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确积,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余政发[2004]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人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核定为已享受住房:
1、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政府优惠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4、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联建的住房;
5、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补助)款购买的住房;
6、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
第三条 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不核定为已享受实物分房:
1、以市场商品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2、以继承、受赠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住房。
第四条 在单位住房分配中实行住房面积、购房金额限额双控标准的职工,其单位补贴的购房金额已达到控制标准。但实际购房面积尚未达到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五条 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及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分别按承租及购买的建筑面积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以区房地产管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条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原政府给予优惠部分价款按当年住房平均价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购买经济房当年每平方米优惠价×经济房价格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0.8)。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另行文明确。
第七条 对集资、联建的住房,其住房面积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并统一按现行房改政策价重新计算购买价格,如享受面积部分原个人集资款多于重新计算后价格的,其多出部分核定为住房补贴额。
第八条 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助)款购建住房,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
第九条 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按本人及其配偶在建造房屋占地面积中所占份额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方所占份额不计)。
第十条 离婚前承租公房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根据司法文书或离婚协议,合法承租方按所承担公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另一方按无房核定。
2、离婚后合法承租方再婚的,所承租公房面积应计入再婚夫妻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中。
3、离婚后无房一方再婚的,若其配偶婚前系无房的,婚后双方按无房户核定;若其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的,婚后按各自原住房情况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第十一条 离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下同)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已享受实物分房一方离婚后再婚的:
(1)若其现配偶婚前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现配偶按无房户核定。
(2)若其现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后按原各自己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3)若其现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婚后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与现配偶承租公房面积之和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其现配偶按其承租公房面积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2、离异后单身的,按原家庭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作为核定。
第十二条 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其双方实物分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若现配偶为再婚。再婚方原已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一方按单身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再婚一方按原单身一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和再婚一方原家庭享受原实物分房面积相加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2、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作为现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婚前单身时各已享受实物分房,其面积合并计算作为核定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4、婚前单身一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其实物分房作为双方共同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