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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飞(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789号)、范秀云(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790号)、王雪梅(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791号)、钟春恒(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79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四案,申请人吴飞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劳动报酬6827.62元,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劳动报酬1946.18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申请人范秀云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劳动报酬6309.51元,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申请人王雪梅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劳动报酬4360元。申请人钟春恒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劳动报酬39980.91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四案分别定于2024年4月29日10时、2024年4月29日10时20分、2024年4月29日10时40分、2024年4月29日11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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