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的质量,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成效和审计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按要求应当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以及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被审计单位和承担领导、部署、监督、督促、检查和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专题研究审计整改方案、举措和目标,推动实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及时部署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主动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研究解决审计查出的行业共性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要求,督促纠正审计查出的具体问题,并通过举一反三和建章立制,着力消除源头性隐患。

第六条 区审计局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对应整改的问题,实行常态化、多元化、科学化的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整改过程管理

第七条 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严格按照浙江省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整改挂销号流程实施,开展审计问题挂号、整改方案报送与审核、整改材料报送、整改结果认定、问题销号等工作。

第八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整改类型分为三类:立行立改类问题,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分阶段整改类问题,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至1年内(含1年);持续整改类问题,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含5年)。

区审计局应当在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下同)中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分类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与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项目整改方案对接会商,逐个明确具体问题整改类型、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列出问题整改清单。审计报告出具后15日内,及时完善整改问题清单,经审计局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由审计组录入整改管理系统,并报审计整改督查科备案留存。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的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全面、文字精练、措施具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和审计处理意见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根据审计建议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按整改方案中确定的整改时限,按期报送整改进展。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整改报告,应同时报送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设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延期,经区审计局同意后,可调整整改时限,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收到审计整改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标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至被审计单位。

审计业务科室应认真审核整改资料,严格按照整改结果认定标准,对问题进行销号审核,并拟定初步审核意见,通过整改系统进行销号流程审批。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审计组应当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一并送交法规科(审计整改督查科),并加强对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持续跟踪督办。审计整改督查科应根据审计组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发出《审计整改催办单》,并与审计组一起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督办。

针对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对具体问题整改落实有争议且经双方协商无果的问题事项,建立审计整改销号会商研判机制,由审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提议,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三方可以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商议。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问题整改实效和会商研判结果决定是否销号。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当年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整改后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公告,并将整改结果公告情况书面送区审计局。

第四章 结果运用和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完成问题整改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提升整改质效,包括:针对同类问题在本单位本系统内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和建章立制;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内部审计,进一步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实地检查或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使用下列文书:

(一)审计整改提醒书:主要用于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批示意见,发布常见问题整改标准及典型整改案例;

(二)审计整改催办单:主要用于催办、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审计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情况。

第十八条 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巡察监督、党政督查相结合,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区审计局将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情况按规定移送或提供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对审计提请的审计整改事项、移送的问题线索等,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反馈区审计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区审计局提请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约谈或交由区审计局约谈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经约谈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区审计局依照规定程序书面提请与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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