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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余市监撤决字[2024]122401号)(见附件),因采取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既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余市监撤决字[2024]122401号)_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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