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氧碳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善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366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富氧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吴善义2024年6月1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2024年6月22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57.93元、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工资4514.81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86.51元,以上合计6059.25元。
二、驳回申请人吴善义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366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