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省“三支队伍”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技能人才留在余杭创新创业,根据《余杭区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余政发〔202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余政发〔2022〕8号)

2.《余杭区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信笺〔2024〕32号)

三、适用对象

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引进资助适用于新引进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低空经济相关工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

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适用于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低空经济相关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

低空经济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助适用于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低空经济相关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机构。

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选优资助适用于新认定的低空经济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奖励适用于新评定获得与岗位匹配且为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低空经济相关工种的用人单位职工。

低空经济实训基地建设资助适用于新认定为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单位。

四、主要内容

《余杭区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奖励和资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为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引进资助、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低空经济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助、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选优资助、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奖励、低空经济实训基地建设资助六条政策,以及申请流程。

五、注意事项

(一)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引进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2025年1月 1日(含)起,用人单位新引进低空经济相关工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申领时人才须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6个月及以上。

(二)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领时人才须按规定连续缴纳我区社会保险(不含补缴)6 个月及以上。

(三)低空经济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机构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2)需开展备案工种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0人次以上。

(四)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选优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结果以区人力社保局发布的评审结果文件及公示文件为准。

(五)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1)2025年1月 1日(含)后发证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取证当月)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2)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3)在取得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4)取得证书的工种须与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

(六)低空经济实训基地建设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低空经济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认定结果以区人力社保局发布的评审结果文件及公示文件为准。

(七)本办法中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引进资助、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低空经济高技能人才奖励三条政策的证书指的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关键词解释

(一)低空经济:是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二)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以及低空飞行、运营、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七、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沈芳明、卢宠

联系方式:0571-893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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