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欣霁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802号),申请人刘洋要求你单位继续履行于2022年8月11日与公司签订的自2022年8月12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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