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中心)、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建设工程变更的程序,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办〔2023〕65号)、《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百丈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百丈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百丈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使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办〔2023〕65号)、《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镇政府或下属单位、村社为业主,且使用镇本级或以上财政资金占50%(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村社项目在按照相关要求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的集体决策通过后,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镇项目办负责工程变更的政策制定等工作,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及工程变更;镇党政办(财统线)负责本办法执行的监督、审计,负责工程变更结算审核、变更台账备案;项目责任科办作为项目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对变更费用审批,组织变更的实施。
第四条 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变化等影响施工的问题,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等,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有利于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
二、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管理,严格控制变更。项目前期阶段,项目责任科办应严格按照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数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工程施工招标前要会同设计、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或专家仔细审查施工图,完善施工图设计,减少工程量变更。
第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概算确需超过估算、预算确需超过概算,要求调整概算的,须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区级项目(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办〔2023〕65号)相关规定报批。
镇级项目(未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招投标概算报批数大于财政年初资金估算10%(含),需待财政资金调整时报镇项目办审核。预算确需超过概算的,报镇长办公会议(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三、工程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已批复且完成工程招投标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等;
(五)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六)其他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较小变更。
(一)重大变更
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绝对增减额=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下同)超过1000万元(含)的。
(二)较大变更
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超过合同价10%(含)且在1000万元以下的或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超过100万元(含),且未达到重大变更的。
(三)一般变更
合同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在100万元(含)-200万元的;
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
(四)较小变更
合同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低于100万元;
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50万元;
变更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的变更。
第九条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的项目,单项工程量增减在15%(含)以内的,按实结算,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作为工程变更,按第八条确定变更类别。
四、工程变更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先审批,后实施”、变更方案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工程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需按规范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交有关材料。镇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属于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的,在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镇党委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区级部门批准实施。属于较小变更的,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高于10万元(含)的,由镇长办公会议审查并出具会议纪要;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1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一)各科办集体研究。由项目责任科办召集负责人会议,明确工程变更事宜,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出具科办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并提交至项目办。会议纪要需明确工程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责任、处罚措施、累计变更次数、金额等内容。如有代建单位的,需在科办集体研究前由代建单位出具相关会议纪要。
(二)镇长办公会研究。项目办根据各科办提交的会议纪要讨论决定工程变更事宜并提交至镇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出具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项目办专题纪要)。一般及以上变更报财政局备案。
(三)镇党委班子会研究。镇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属于一般变更及以上的,报镇党委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区级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参照余政办〔2018〕107号执行。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费用备案,按余政办〔2018〕107号执行,变更费用审定的工程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审核无误的,项目责任科办应在5个工作日按相关流程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较小变更由镇财统审计办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塘、山体滑坡等突发性地质异常或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项目责任科办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报批。遇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抢修抢险等应急工程时,应在紧急处理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报时应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完成后,费用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变更结算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查意见明确的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超过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的,超过部分不得计取。工程变更结算费用须经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可按经确认的变更结算费用的50%进行中间计量。对变更中仍按合同执行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
第十七条 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批准概算的,按《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23〕65号)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工程变更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科办按照本办法和《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实施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变更费用审批时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科办与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项目工程变更按本办法执行。凡未按本办法完成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项目责任科办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形成可量化、可操作的条款。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应上报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禁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突破概算、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级项目,需严格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办〔2023〕65号)《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百丈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单
(镇本级适用)
项目名称 | 项目概算(建安费) | 万元 | |||||
项目合同价 | 万元 | ||||||
变更类别:£较小变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 □重大变更 | |||||||
本次拟变更 造价情况 | 造价增减 绝对额 | 万元 | 变更拟累计增加造价 | 增加额 | 万元 | ||
占合同价比例 | % | 占合同比例 | % | ||||
项目原定施工日期 | 预计延长工期 (天) | ||||||
内容: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变更金额: | |||||||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责任科办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项目办会议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经办人意见由科室经办人、项目办经办人、项目办初审人签字(打印时删除此行)
关于印发《百丈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余百政〔2024〕60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