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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朱晓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860号),申请人朱晓华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8000元、2023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及2023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及2024年1月26日至2月26日未支付三个月保底工资12000元、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11日未支付过年加班费用三倍工资804元,要求确认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