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鹏飞称其于2024年06月14日受你单位安排外出至湖州市德清县工作期间,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并于2024年08月30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本局依法通知后,你单位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李鹏飞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的相关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若你单位对本案尚有异议,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请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交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本局将于陈述、申辩期满后的次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请你单位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20日内前往本局工伤认定科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告知上述事项,现向你单位公告告知,公告期为30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811

联系电话:0571-89391135、0571-89391133

联 系 人:沈东杰  杨顺华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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