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多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天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645号),申请人张天水要求你单位支付医疗费17246.9元;支付交通住宿费5000元;支付停工接受治疗期间工资50000元(期间为2020年9月1日到2021年6月30日止);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76.97元(住院期间为2020年10月19日到2020年10月22日,2021年3月10日到2021年3月12日,2022年10月7日到2022年10月12日);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3562.4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20.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920.5元,以上合计135127.32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2月20日15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