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望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曹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556号)、王龙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557号)、朱虹(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55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曹辉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29日工资115285元;2、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231元;3、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成6820元。
申请人王龙华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成3710元;2、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64838.61元;3、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提成24000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51.08元。
申请人朱虹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及补贴31100元;2、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提成72839.03元;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4年12月16日9时、2024年12月16日9时30分、2024年12月16日10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