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星岛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邵敏等十一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3202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铜陵星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邵敏等十一人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工资124514.0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5800元、代通知金777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22487.35元、202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105.75元、2024年休息日加班工资3831.27元,以上共计330438.41元。(详见附件3《邵敏等11人支付清单》)。
二、驳回申请人姚鹏杰、马佳浩、余庭芳、姜丹君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320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