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余百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313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3134号)补充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仲裁庭领取补充证据副本(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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