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余杭区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七十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余杭区数字经济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2024年10月10日
余杭区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营商环境改革,支持企业扎实推进项目建设,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区经济稳进提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拟新增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新增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按三阶段分别推进实施:项目谋划生成阶段(项目招引至土地合同签订),项目审批建设阶段(项目签订土地合同至规划竣工验收),项目运营达产阶段(项目规划竣工验收至达产复核)。
第四条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牵头会同区经信局负责项目谋划生成阶段工作,区发改局牵头负责项目审批建设阶段工作,区经信局牵头负责项目运营达产阶段工作。平台、镇街及国有公司(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开展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条 实行“一计划”“三阶段”推进机制。制定并实施全区年度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按谋划生成阶段、审批建设阶段、运营达产阶段三个阶段分别予以推进。通过明确各阶段任务,优化流程设置,完善保障措施,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一计划”管理
第六条 摸排项目。在本年度拟做地、出让、征迁工业用地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拟建、在建、建成项目情况,各责任主体按三阶段项目推进要求,梳理本年度拟出让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拟开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施项目”)、拟运营达产项目(以下简称“达产项目”),分别报送至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发改局(项目办)、区经信局。
第七条 拟定计划。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会同区经信局根据各责任主体所申报的储备项目情况,研究形成年度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储备项目专项。储备项目专项内容包含拟出让地块信息、行业类别、“标准地”指标、意向企业、意向投资、项目前景、拟出让时间等内容。
区发改局(项目办)根据各责任主体所申报的实施项目情况,研究形成年度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实施项目专项。实施项目应包含续建项目(已开工暂未竣工项目)及新建项目(已取得土地合同应开工项目或本年度可取得土地并要求开工项目)。实施项目专项内容包含土地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取得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间,总投资估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内容。
区经信局根据各责任主体所申报的运营项目情况,研究形成年度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达产项目专项。达产项目内容包含项目竣工时间、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计划达产时间等。
第八条 计划确定。每年年初,区经信局牵头召开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由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发改局(项目办)、区经信局分别汇报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各专项项目制定情况,经各部门联审同意后形成年度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并报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备案。
第九条 计划调整。未列入当年年度推进计划但确有储备、实施、达产需求的项目,可在月度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联席会议时由责任主体提请推进计划项目增补,经会议同意后进行调整,形成计划项目月度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条 项目结转。储备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由责任主体向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提出结转申请。经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会同区经信局确认同意后,项目移交至区发改局(项目办)。区发改局(项目办)核实后将项目性质调整为实施项目,并按实施项目予以管理。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在移交项目同时,需将土地出让合同相关信息推送至区发改局(项目办)。责任主体向区发改局(项目办)补充实施项目相关信息。
实施项目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验后,由责任主体向区发改局(项目办)提出结转申请。经区发改局(项目办)与区住建局确认同意后将项目移交至区经信局。区经信局核实后将项目性质调整为达产项目,并按达产项目予以管理。责任主体向区经信局补充达产项目相关信息。
达产项目在完成复核验收后,由责任主体向区经信局提出结转申请。经区经信局与发改、规资、生态环境等部门确认同意后,将项目达产情况报送至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确认后对项目予以销号处理,不再纳入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计划落实。区经信局牵头落实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会同区经信局)、区发改局(项目办)、区经信局牵头分阶段落实项目计划。列入计划项目纳入各责任主体年度考核体系。区经信局按考核要求对项目推进进度情况予以通报。
区经信局牵头,不定期召开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联席会议。规资、发改、经信分别汇报储备项目、实施项目及达产项目落实情况,各责任主体汇报项目推进具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各部门对项目存在问题予以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报区政府层面予以专题协调。
第三章 “三阶段”推进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含做地单位)可根据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开展选址论证、地质初勘、文物勘探、征地、招投标等工作。
意向企业根据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推进计划可开展设计招标、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招商盯引。责任主体与意向企业在招商谈判过程中明确约定项目签订交地确认书后按6个月要求开工,项目建设周期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对重大复杂等特殊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相关部门确认并报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审核同意后,可另行约定建设周期。地块摘牌前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推进要求,区商务局做好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净地出让。责任主体应在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上会前向区商务局提交拟出让地块已实现净地或1个月内实现净地的承诺函。责任主体未出具净地出让承诺函的,原则上不予上会。
责任主体应在区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上会前向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提交地块已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说明函,净地出让条件包括宗地内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已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宗地内无建(构)筑物、管线已迁移、苗木已清理;宗地内场地已平整等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同时提交地质初勘、文物勘探结果、经信招拍挂条件、发改能耗及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属地未出具已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函的,原则上不予上会。
第十五条 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责任主体应及时向意向企业提供地质勘察(初勘或详勘)成果,并指导意向企业开展方案设计。责任主体对方案设计成果确认后提交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或其委托审批平台)进行方案审查。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设计方案应予以落实,并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履行文物审批事项。
项目方案审查初审通过后,由责任主体督促意向企业开展施工图设计。责任主体对意向企业所提供的施工图完成情况予以确认后向区住建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提交完成确认函。
第十六条 挂牌出让。地块挂牌公告前,项目完成方案初审。地块摘牌前,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确认。责任主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做好企业服务、指导工作,鼓励意向企业提前开展设计工作,深化项目前期。
第十七条 提前介入。土地摘牌后9天内由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一地一码系统录入等工作。责任主体同步督促企业与发改、规资、住建对接备案、节能审查、用规、工规、施工图图审、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事项报批事宜。
土地摘牌至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期间,土地竞得企业可申请项目代码并开展施工图图审摇号,提前确定图审机构开展图审。区住建局做好督促指导。
第十八条 审批变更。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前期已完成的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审批、审查工作,由责任主体督促土地竞得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资料提交工作。
第十九条 分阶段审批。按从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开工为工作目标,区发改、规资、住建部门分别牵头立项、工规、施工许可阶段报批指导及审批工作,责任主体严格依照报批时间节点要求,督促企业做好项目报批及入库工作。
第二十条 审批提速。区发改、规资、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水等审批部门,采用容缺审查、模拟审批、并联审批、承诺制等方式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开工前审批速度。
第二十一条 统计入库。责任主体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工程进度,项目正式开工前依法完成环评、水保等批复,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交五牌一图上墙、主体工程打桩等统计入库资料,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林业水利局做好环评、水保报批指导工作,区统计局做好入库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区住建局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审批、指导工作,应积极与责任主体、企业对接,加快竣工验收有关事项办理。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专项复核验收由区经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达产复核。区经信局牵头做好项目达产复核相关工作,并组织开展专项复核验收工作。区经信局、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等部门根据验收要求,分别负责工业用地项目亩均产值、能耗标准、单位排放增加值的专项验收,并将相关验收成果报送至区经信局。责任主体负责土地出让后项目的跟踪和监管,督促用地受让方按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承担验收主体责任,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的达产验收工作。
项目投产后,由项目业主在约定期限内向责任主体提交验收申请,由责任主体初审后转报区经信局及区级相关部门进行达产验收。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申报资料提出验收意见或整改意见;对达产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具体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责任主体应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项目业主完成整改后提交达产复验申请,由区经信局牵头开展复验。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企业通过达产验收并取得属地镇街、平台同意后,方可进行股权变更或产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履约责任。对未按监管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由区级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在未通过达产验收前,项目业主及其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得在余杭区范围内再新增工业用地。对超期未达产的,暂缓享受区级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组织保障。由余杭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统筹负责全区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协调工业用地项目谋划生成、审批建设及达产运营三阶段相关工作及推进计划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保障。责任主体与企业签订招商协议中明确由责任主体(或做地主体)先行垫付前期勘察等相关费用并开展相关工作,待土地出让后由土地竞得企业按约定要求返还。
土地出让前项目地质初勘费用由责任主体(或做地主体)承担;项目地质详勘和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费用,由土地意向企业自行承担,如遇意向企业土地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竞拍失败的,由责任主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1)设计费用实际支付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由责任主体补偿90%;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补偿75%;100万元以上的,补偿50%,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勘察费用按实际支出费用100%补偿。意向企业需在土地摘牌前将设计单位信息和设计、勘察费用等合同相关资料向责任主体报备。
第二十七条 督查考核。责任主体负责推进落实列入储备计划、实施计划及达产计划的项目,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会同区大督查考评办负责通报排名。
第二十八条 履约奖励。对工业用地出让项目(含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项目)根据项目开工、竣工、达产等实际履约情况分阶段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按照项目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按期开工建设奖励。项目按约定按期开工建设的,按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
(2)按期竣工奖励。项目按约定按期竣工的,按奖励总额的30%给予奖励。
(3)按期达产奖励。项目按约定按期达产的,按奖励总额的20%给予奖励;项目税收等指标虽未按约定达产,但限期一年整改后达到约定要求的,按奖励总额的15%给予奖励。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质企业项目,按约定按期开工、竣工的,分别按奖励总额的70%、30%给予奖励:上市企业;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链主”企业;区级及以上“鲲鹏”、“雄鹰”企业,“单项冠军”等行业龙头企业。
(5)项目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达产的,由相应责任单位提出原因和影响期限,经相关部门审核给予相应延期的,报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同意后相应延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审批部门在工业项目推进中所开展的提前赋码、容缺审查、模拟审批、承诺制、招标等探索性工作,纳入区纪委监委容错免责机制。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余杭区数字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一年。
关于印发《余杭区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