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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美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309号)、管芸鹤(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310号)、袁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31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李美玉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工资24986.4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60863.96元。
申请人管芸鹤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5月1日至7月16日工资差额19042.87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500元。
申请人袁明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5月1日至7月16日工资差额16561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25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4年11月28日13时40分、2024年11月28日14时10分、2024年11月28日14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