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粮仓客栈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毕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3122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毕好与被申请人杭州粮仓客栈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杭州粮仓客栈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毕好2024年2月1日至27日工资3693.39元、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383.91元、2024年1月1日至2月27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22.99元,以上合计7500.29元。
三、驳回申请人毕好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312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