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余杭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和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8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邮件、来电等形式反映。
联系人:刘双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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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关于《杭州市余杭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doc
附件2.《杭州市余杭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附原文)
杭州市余杭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余杭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和《关于规范和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意见》(浙编〔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集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第四条 区科技局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新型研发机构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作;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法人登记工作;新型研发机构举办单位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区科技、教育、卫健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在场所建设、科研条件、法人登记、人才服务和经费支持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各产业平台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队伍,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认定和建设运营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分别由省、市相关部门负责,区科技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 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国家级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队伍、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余杭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成立流程:
(一)制定方案。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以产业平台为承接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引进单位),共建方案需明确建设目标、组织架构、投入模式、经费预算、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等,研究领域符合国家、省、市、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二)组织论证。项目引进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共建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协同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对共建方案的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按照非营利性规则开展活动等要件参与充分论证。
(三)签订协议。项目引进单位将论证通过的共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共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在日常运营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认真落实共建协议和建设方案的各项规定和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项目、重要仪器设备采购、人才招聘、固定资产等规范化管理,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检查;获得的财政建设经费按照共建协议和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三)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施管理。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职责、组成、产生机制及运行机制,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四)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五)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工作评价体系和与市场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领军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定,可按规定享受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进口免税政策。企业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条 项目引进单位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在产品中试放大、示范应用阶段,协调相关国有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参与,提供产品、资源和场景对接。在企业孵化、初创阶段,协调外部基金投资,协助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
第十一条 鼓励相关部门在研发办公场所、科研项目立项、运行经费保障、人才住房配套、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支持。建立“人才编制周转池”,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人才提供机制保障。
第四章 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已通过备案的机构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注册地址、法人资质、名称、投资主体等事项变更和重大人员变动等情况,需在1个月内书面向项目引进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3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具体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引进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主要对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法人治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项目引进单位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登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中要重点说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成效、公益服务履行、科研诚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开办资金变化、资产运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运行、退出实行全周期管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各法人登记机关、项目引进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强化协同,必要时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联合检查;新型研发机构应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