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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平高(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89号)、王璞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9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徐平高要求你单位:1.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8日、19日演出费(提成)200元(100元/场)2.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12月4日欠付工资28000元(7000元/月);3.支付申请人因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000元。

申请人王璞玉要求你单位:1.确认自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1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欠付工资26000元(6500元/月×4个月);3.支付2023年8月演出费200元(100元/场×2场,2023年8月18日、19日);4.支付申请人因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5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89号)、2024年3月11日9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90号)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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