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象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鑫(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32号)、李苏乘(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33号)、许倩(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3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王鑫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18日、8月19日的演出费200元,支付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的欠付工资28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000元。
申请人李苏承要求确认与你单位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的欠付工资20000元,支付2023年8月18日、8月19日的演出费200元,支付因你单位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申请人许倩要求确认与你单位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1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的欠付工资20800元,支付2023年8月17日的演出费200元,支付因你单位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4年3月4日10时、2024年3月4日10时30分、2024年3月4日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