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决定,现将《余杭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
余杭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进公益性岗位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余杭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分为全日制岗位和非全日制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要根据政府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以科学设置、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合理确定、适时调整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如遇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或项目制、季节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可开发临时性岗位。临时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各镇、街道应确定一家以上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承接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向岗位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承接单位
(一)申请条件。申请承接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在杭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所需的相关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承接单位的认定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通过认定的办法由镇、街道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确定,承接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每个镇、街道原则上不超过3家承接单位,特殊情况需增加的须报区人力社保局同意。一般程序为:申请单位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等材料,镇、街道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经公示、讨论、决定等程序同意后,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备案。
(三)合同签订。委托承接单位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的镇、街道应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委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上岗条件
公益性岗位仅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在公益性岗位上岗:
1.领取营业证照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2.与非承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 6个月内经就业转失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重新被原承接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承接单位录用且由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
4.其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二)上岗流程
承接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安置符合条件人员上岗。拟上岗人员要提交“个人声明”,声明不存在不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情况并承诺出现不符合上岗条件情形时立即退出公益性岗位。对拟上岗人员,承接单位应委托岗位所在街道(镇)、社区(村)公示5个工作日。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及时完成公示反馈。公示无异议的,承接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承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人员。
社区、村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以及监督电话等在专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责任公示栏公示,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责任公示管理台账。
(三)工资待遇
承接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鼓励承接单位提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标准。对非全日制岗位上岗人员,承接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转岗、续签
上岗人员不应随意调整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岗位的,由承接单位和上岗人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岗位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核准并办理转岗手续。公益性岗位转岗原则上不得跨镇街调整,否则视为退出,应当办理离岗手续后按规定重新上岗。
由于承接单位调整,原承接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成建制转移的,由岗位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办理转岗手续。
上岗人员与承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上岗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继续上岗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岗位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应于原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月15日前办理续签。
(五)退出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出现不得上岗相应情形、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等情形的,应于出现上述情形的当月退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至退出公益性岗位当月。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应在次月15日前办结当月离岗手续。
街道(镇)、社区(村)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应对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增减或责任区域变动等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调整。
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与期限
承接单位可按月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区财政按照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80%和80%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原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转至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新开发的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原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在统一转岗至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后,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同时用于公积金缴纳(单位部分)、年休假加班、体检等],且按每人每月60元给予管理服务费。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除区财政安排外,不足部分可由镇、街道承担。
(二)补贴申请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付后贴、按月受理”。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在每月15日以前启动当月上岗公示,补贴从公示通过当月开始发放,15日后公示的,补贴从次月发放。
承接单位应先行按时足额支付上岗人员相关待遇,在每月16日至22日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申请当月补贴。申请材料(均需原件)如下:
1.《杭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三)补贴审核、拨付
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中心),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当月28日前完成受理审核、资金审批,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并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付、补贴期限等未尽事宜均按杭人社发〔20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管理职责
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协同配合、统筹规划,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稳妥实施;应健全公益性岗位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筹集、审核、拨付等工作;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监督指导。街道(镇)负责公益性岗位认定、开发、管理等工作;统筹做好上岗人员的培训等工作。社区(村)应配合街道(镇)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具体实施;做好上岗人员的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承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余杭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余人社发〔2018〕111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或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杭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
附件:
杭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用工监测统计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包括科技协理、护林防火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包括医疗卫生协理、计生协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包括文化协理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包括法律协理、民事调解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协理、护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幼儿)、社区助老助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社会救助协理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业、殡葬、治安、工商、市场、税务、流动人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协管,村级规划建设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园林、公共设施、水电管理等。
九、便民服务类岗位。包括妇幼保健、便民服务、托幼服务、乡村快递收发等。
十、“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类岗位。包括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
十一、应急管理服务岗位。包括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
十二、其他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纳入开发范围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