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逛农贸市场的消费者,肯定在食肆档口都见过一盏红彤彤的照明灯,在它的照射下,鲜肉色泽鲜艳、蔬菜青翠欲滴。

“生鲜灯”为食物“美颜”已成为普遍现象。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新规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张瑚滢 通讯员 张瓅文) “生鲜灯”是否正在撤场?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仓前街道葛巷农贸市场在全区率先开展“生鲜灯”更换工作。

昨日,记者来到葛巷农贸市场,发现这里的10家肉类商铺上方悬挂的“生鲜灯”已被显色指数更高的LED灯具取代。

一位张姓摊主坦言,使用“生鲜灯”确实是为了让商品更好看,肉类通常在下午就不如晨时看起来那么鲜亮,而在红色光源下就显得鲜艳红润,让人更有购买欲。

葛巷农贸市场负责人告诉记者,接到通知后,他们展开自查,倡导商家规范合理使用灯具,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经营者共同优化放心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购买知情权。“如果有消费者在市场买到不新鲜的肉类,也可以保留好票据向市场反应。”这位负责人表示。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买菜的市民,大家对禁用“生鲜灯”均表示支持。

市民普遍表示,鲜肉类摊位常见的红色灯光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增加挑选难度。“我就有过吃亏经历,在菜场买了一块猪肉,回家后才发现肉不是很新鲜,味道闻起来也不好。后来想了一下,可能是‘生鲜灯’误导了我的判断。”李先生说,他现在买肉,都会拿起来在正常灯光下分辨颜色、仔细挑选。

“少了过度‘美颜’,猪牛肉多了一份真实。肉类品质也看得更清楚,买回家也更放心。”顾客王女士挑中了一块排骨。

消费者通过观察农产品的外观、颜色、光泽等方面,判断农产品的新鲜程度。针对“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办法》的出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今,每个摊位上方都设有一台商户信息公示屏,营业执照、身份信息、菜价、进货凭证等信息一目了然,无形中提升了商户的诚信度。”区市场监管局仓前所副所长褚洪华介绍说,这些证明远比“生鲜灯”更具说服力,商户进货渠道明细清晰,消费者买菜也更放心。

《办法》规定,如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施行后,如果市民发现有销售者利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维权。在《办法》正式施行之前,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质量问题,也可及时拨打12345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区市场监管局已牵头组织辖区农贸市场管理方,指导做好《办法》实施过渡期内“生鲜灯”更换工作,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及时撤换不合规的“生鲜灯”,逐步摒弃商品“美颜神器”,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

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新规,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对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明确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完善法律责任。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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