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迈仕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瑜(浙杭余杭劳人仲案件(2023)2638号)、李扬(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63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郑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20525.12元。

申请人李扬要求你单位支付2020年8月18日、11月18日、12月18日;2021年1月18日、2月18日、3月18日、6月18日,2022年9月18日、10月18日、11月18日、12月18日;2023年1月18日、4月18日、5月18日累计未发放工资36320.95元;2021年5月-10月、12月,2022年1月-8月、11月、12月,2023年1月-6月扣除工资6302元;以上合计42622.95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40分、10月23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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