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代锋(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2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代锋与被申请人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3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代锋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的工资2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500元,以上共计101500元。
三、被申请人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代锋补缴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代锋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险种及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2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25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