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3〕2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

二、本通知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也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1〕11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的通知.doc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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