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2023年保障标准及办理流程
保障标准: 1259元/月(2023年6月起)
办理流程:
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及流程
认定标准: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
保障标准: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孤儿;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余杭区户籍人口;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区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人员;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1.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上述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按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
2.支出型临时救助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
办理流程:
【残疾人福利】2023年残疾人福利保障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重度残疾400元/月,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申领和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