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100301330501辣椒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亚超餐饮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向杭州余杭亚超餐饮店送达了编号JKS23605238的辣椒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并责令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余杭亚超餐饮店销售不合格辣椒,其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无法说明不合格辣椒的来源。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16元。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100301330484辣椒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贾凤梅蔬果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贾凤梅蔬果店送达了编号JKS23605494的辣椒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并责令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贾凤梅蔬果店销售不合格辣椒,其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无法说明不合格辣椒的来源。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32.5元。

三、抽样编号为DBJ23330100301330486韭菜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贾凤梅蔬果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贾凤梅蔬果店送达了编号JKS23605495的辣椒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并责令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贾凤梅蔬果店销售不合格韭菜,其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无法说明不合格韭菜的来源。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32.5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514辣椒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仓前济华农贸市场田振蔬菜摊销售的辣椒经抽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5月22日向杭州余杭仓前济华农贸市场田振蔬菜摊送达了编号23JF0427195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530元。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440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何蓉副食品店在售的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经抽样,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何蓉副食品店送达了编号23JF042123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144瓶,销售59瓶,库存85瓶,封存85瓶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85瓶以及处罚款人民币1001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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