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100301330507的尖椒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鸣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经抽样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向杭州鸣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JKS23605206的尖椒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措置并责令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鸣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啶虫脒项目不合格尖椒,其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无法说明不合格尖椒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给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125元。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100301330491的油麦菜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杭鲜生生鲜超市经营的油麦菜经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向杭州余杭杭鲜生生鲜超市送达了编号为JKS23605285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余杭杭鲜生生鲜超市采购不合格油麦菜时,未取得并保存相关合格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处罚没款10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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