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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赵晗博(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869号)、杨梦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861号)、孙天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86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赵晗博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9日拖欠的克扣工资3500元与5月工资3600元;要求你单位支付因违法辞退赔偿金1个月工资9000元。申请人杨梦如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拖欠薪资4500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9日工资4500元;要求你单位支付因违法辞退赔偿金1个月薪资11000元。申请人孙天明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5015.49元;要求你单位支付因违法辞退赔偿金1个月工资8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8月30日9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869号)、2023年8月30日10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861号)、2023年8月30日14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863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G208)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