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大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浩(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81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张浩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0元、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31日之间的绩效工资2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10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G208)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