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鹏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翁诗琪(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40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鹏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翁诗琪2023年3月8日至3月23日工资3130.43元。 

二、被申请人杭州鹏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翁诗琪补缴202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翁诗琪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杭州鹏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补缴险种及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40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项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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