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我区食品安全,构建食品安全无忧消费环境,根据《杭州市余杭区2023年度食品抽样检测计划》要求,全区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7月,全区共完成食品安全定量抽检754批次,合格737批次,合格率97.75%。全区共完成食品安全定性抽检3878批次,合格3878批次,合格率100%。 

一、定量抽检情况

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共抽检水产品、蔬菜、水果、茶叶及相关制品、畜禽产品5个品种70批次,合格69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余杭区瓶窑镇明峰家庭农场(余杭区瓶窑镇彭公村)的1批次鸡蛋氯霉素不合格。食品生产环节共抽检方便食品、糕点、食品添加剂等10个品种26批次,合格26批次。食品流通环节共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等19个品种476批次,合格465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果品批发有限公司董含芳摊位(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杭州果品批发有限公司A区)销售的1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杭州余杭仓前吴山农贸市场璐璐蔬菜店(杭州余杭仓前吴山农贸市场内的门面房9-12号)销售的1批次豇豆克百威不合格;杭州果品批发有限公司黄萍摊位(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杭州果品批发有限公司19352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杭州久久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安乐路118号-3)销售的1批次豇豆甲基异柳磷不合格;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张传根生鲜店(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241号)销售的1批次香蕉吡虫啉不合格;杭州余杭起源生鲜超市(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中泰路2-26号)销售的1批次白玉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浙杭家美玛特超市(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83号一楼-6)销售的1批次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全福水产店(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821-835号五常街道邻里生活中心一楼1-26)销售的1批次黄鳝甲氧苄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圣天水果商行(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148号、150号)销售的1批次芒果噻虫胺不合格;杭州余杭区瓶窑镇叶方锋超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77号)销售的1批次汪刺鱼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之和计)不合格;杭州余杭黄湖综合市场鲍建国水产摊(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宏图路85号黄湖综合市场内48-52号)销售的1批次牛蛙恩诺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合格。餐饮服务环节共抽检餐饮食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等12个品种182批次,合格177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天椒餐饮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896-36号-301、302、303商铺)经营的1批次红辣椒吡唑醚菌酯、噻虫胺不合格;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碧海云天宾馆(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窑社区学达路38号)经营的1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不合格;杭州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西路7号1楼B15室)经营的2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不合格;杭州余杭区瓶窑镇江南大方传统菜餐厅(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窑坝路2号)经营的1批次水煮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置情况。

二、定性抽检情况

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单位的监督检查,畜禽屠宰企业开展自检2682批次,合格2682批次,合格率100%。各属地镇街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基地的定性抽检,共抽检1196批次,合格1196批次,合格率100%,其中畜牧尿样452批次,蔬菜744批次。

三、 不合格项目说明    

甲基异柳磷是一种土壤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广谱、残效期长,是防治地下害虫的优良药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基异柳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吡唑醚菌酯是甲氧基丙烯酸酯类物质,是以天然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抗生素为先导化合物开发的一类新型杀菌剂。吡唑醚菌酯具有保护和治疗活性,具有渗透性及局部内吸活性,持效期长,耐雨水冲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唑醚菌酯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低毒、高效、广谱抗菌剂,广泛应用于食品防霉防腐。在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中,有可能遭受大肠杆菌、致病菌等微生物的污染,引发食源微生物食品安全问题,故可能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桑葚中为不得检出。

呋喃西林代谢物是属于呋喃西林的在生物体内的代谢后产物,硝基呋喃类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在水产养殖中被广泛应用,可用于立鳞、赤鳍、赤身、肠炎、烂鳃等病和幼体阶段水体消毒。牛蛙中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非法使用造成的。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均不得检出。

二氧化硫是一种常用食品添加剂,具有漂白、防腐、抗氧化和杀菌等作用,在部分食品加工中被广泛应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在腌制蔬菜(蒜)中限量值为0.1g/kg,在干辣椒、花生均中为不得检出。


汛期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近期,进入雨季汛期,为保障群众食品安全,防止发生各种食源性疾病,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一、保证食品原料安全和加工用水卫生

洪涝灾害可导致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务必注意:不要用被洪水淹没、浸泡或已经发霉变质的谷物或其他食物原料加工、生产、制作食品。不出售、不购买、不食用被洪水或雨水浸泡的预包装加工食品。不直接饮用未经任何处理的地表水、雨水、洪水。不用洪水洗餐具和冲洗食物。不随意捡拾洪灾水域漂浮物,或洪水冲刷地面后留下的动物尸体或野生植物,包括野菜和野果等。

二、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

饭前便后、接触过洪水后要洗手。切配的刀、板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要清洗干净,并用滚开的水或蒸煮等方式消毒杀菌。洪涝灾害过后,要及时清除室内外淤泥、垃圾、积水,防止蚊蝇孳生,保证环境清洁卫生;要及时对食品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用具和内外环境进行彻底清洁、消毒,避免二次污染。

三、食物要烧熟煮透并合理储存

汛期高温、高湿,尽量不要一次采购和储存大量食材,避免长时间储存造成食物腐烂变质。短期存放食物应注意低温、防尘、防蝇虫、防鼠和隔水防潮。如发现食材变味、发粘、发霉等,应及时处理,不要食用。食物要烧熟煮透,生熟分开存放,少吃冷荤类菜肴,不吃生的动物性食品。洪涝期间,食物不易保存,特别是受灾群众聚集地或参与救灾人员的食堂,要按需加工食物。尽量不要食用剩饭剩菜。如不可避免剩饭剩菜,应及时分类冷藏保存,再次食用时务必彻底加热。此外,要关注身体健康状况,如有不适须及时就医。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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