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507的鲫鱼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宁匍水产摊销售的鲫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9日向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宁匍水产摊送达了编号23JF0427049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20kg,销售20kg,封存0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鲫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给予警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处罚没款318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406的豇豆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仓前吴山农贸市场璐璐蔬菜店销售的豇豆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5日向杭州余杭仓前吴山农贸市场璐璐蔬菜店送达了编号23JF0421059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5kg,销售5kg,封存0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处罚没款人民币351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375的鲫鱼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鸬鸟镇六亩塘农庄销售的鲫鱼经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向杭州余杭区鸬鸟镇六亩塘农庄送达了编号为23JF0420084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余杭区鸬鸟镇六亩塘农庄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其在本案中具有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处罚没款人民币6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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