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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蒋德东(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29号)、毛烨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30号)、周志清(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3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蒋德东要求你单位: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21日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劳动期间的工资33199.14元(4月份剩余未发工资6014元,5月份工资14426.52元,6月份工资12758.62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裁员赔偿金240500元(月工资18500元,工作年限6.5年,违法解除2N)。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劳动期间的交通补贴600元(每月1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劳动期间的高温补贴30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五一福利费200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劳动期间儿童节福利1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未休年假5013.45元(剩余未休年假3天,月工资18500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年终奖金20000元(参考2021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陪产假6804.60元(未休陪产假8天,月工资18500元,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25日已休7天未休8天)。

申请人毛烨辉要求你单位: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25日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劳动期间的工资7214.00元,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动期间的工资21500元,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5日(不含25日)劳动期间的工资14827.59元。3.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自2023年5月、6月的社保。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年终奖金25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5000元即2×5个月的工资。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未休年休假1.5天2965.53元即单日工资988.51元×1.5×2。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5、6月的通讯补贴300元,6月高温补贴300元,4、5、6月的餐补即实际工作日56×20=1120元,1、2、3、4、5、6月交通补贴600元,五一节福利200元,端午节日福利2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陪产假8天988.51元×8=7908.08元。

申请人周志清要求你单位: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21日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劳动期间的工资6054.00元,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动期间的工资19500元,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劳动期间的工资13448.27元。3.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自2023年5月、6月的社保。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年终奖金195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6000元即2×4个月的工资。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未休年休假3天工资5379.31元即单日工资896.55元×3×2。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5、6月的通讯补贴300元,2023年6月高温补贴300元,2023年4、5、6月的餐补1120元,2023年4、5、6月交通补贴300元,2023年五一节日福利200元,2023年端午节日福利2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9月11日10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29号)、2023年9月11日13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30号)、2023年9月11日15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31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3楼)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杜文慧,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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